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陆俊名誉权案未了羊城体育报社上诉

1999-05-24 来源:生活时报 杨文 我有话说

本报讯“陆俊诉广东《羊城体育》报社名誉侵权案”判决后,《羊城体育》报认为: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误,判决不公,因此决定上诉。上诉状已送达北京市海淀区法院。

据法制日报报道,羊城体育报负责人发表谈话说,首先,法院判决中关于羊城体育报社具有完全过错的认定,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。涉案的报道内容,是由广州松日俱乐部的副总经理主动向记者提供的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:“主动提供新闻材料,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,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。”这位副总经理提供不实的内容,也构成侵权。因此,应该是共同侵权。“羊城体育”只是传播媒介,只应负传播不实之辞的责任。

其次,羊城体育报社已于1998年6月2日发表声明,宣布撤销涉案文章中有关陆俊接受20万元的内容,并向陆俊道歉。遗憾的是法院一方面认定了我们已声明致歉,而另一方面又判决我们再次“刊登向陆俊致歉的声明”,这一判决显然有失公平。

更有甚者,此次判决对羊城体育报社提供的几位记者的证言,以“有利害关系”为由不予采信,实际上等于宣布记者的采访不受法律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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